1、医生可能在变相推销药品的。医改以后医、药分家,医院的药品销售跟医生无关了,但是社会上的药店销售会给医生提成一些的。所以,医生推荐你去药店拿药是迫不得已的事。药店的药价比医院便宜,只要药品不假,别的就不用多想了。
2、我问你,你说大夫说的对还是一个药店的卖药的说的对?难道你不相信大夫的那就不用去看大夫咯!除非你说的这个大夫就是一个小诊所,如果是一个小诊所那就另当别论了。
3、因此,一些药品医院没有药品,只能让病人去药店购买。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控制药品比例的。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控制药品比例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医院药品过度处方等营利性行为,造福群众。
1、法律分析: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等等……;这种行为当然是不能相信的,这是见不得阳光的事;但还是有很多人会相信的,很无语;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去管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药吃了后病人感觉头晕、恶心、腿软等等,是不是需要治疗、调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3、首先要掌握证据,并做好备份,以防政府工员人员从中搞鬼。然后去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或315也行(不过315最后也要和药品管理局协同办案)。索赔的同时,不要使用威胁性语言,以免被反咬一口,政府部门有时候是不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的。努力吧,把他铲掉。假药当灭。
医院生产销售假药认定是,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生产和销售的药品能够危害人民的人体健康;主体要件为个人和单位;最后主观要件为故意的行为。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医院向诊所销售药品违法。医院、诊所、卫生室、药店属于终端,之间不存在药品购销关系,向诊所销售药品属于违法串货。
不合法。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和高值耗材,不得线下违规采购,公立医院帮其他单位采购药品违法。因此诊所和京采帮进药不合法,是违法行为。诊所,又名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我认为可以,但必须索要购药小票。但有一问题需要考虑:开诊所的医生有处方权,这毋庸置疑。但去药店买处方药时,按现行规定必须有有处方权医生的处方。那你去药店买处方药,处方开谁的名字呢?现在对准字号药品销售除正常的监督检查外,还实行溯源、飞检等制度,提请考虑。
我再也不想去这个医院了。后来自己想一想,感觉也是。医院之所以能经营下去,肯定有自己的进货渠道以及正经营业许可。毕竟医院事关重大,不能有一点失误。而外面药店开业就简单多了,没有那么复杂。所以药店都有的药,医院肯定也会有。所以以后碰到这种事情,坚决果断换一个医生,找一个医德好一些的。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一则关于三人在医院门口“演戏”卖药被抓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对于一些私自贩卖医院处方药的人们来说,是会被判刑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如果轻则会判,行1~2年重则可能会判刑十几年,甚至是无期徒刑,要知道对于这种私自贩卖医院处方药的人来说,这种暴力的行为也是十分令人不满的,可能会引发当今医疗系统的混乱。
医生私自卖药后果就是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一般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首先医生私自买药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医生未经许可,出售属于专卖物品的药品,是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