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知,要先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资格,才能从事药品生产,也就是说,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药品批文应当依次进行。
肯定是先有生产许可证,然后药品注册,然后GMP认证。得有生产品种才能进行GMP认证。但是药品注册后要报批上市,必须得在GMP认证之后,因为药监局的人要现场检查。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发给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即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药品。申请注册一个药品的程序非常复杂,这里不能详细说明了。
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拿到《药品生产许可证》:持许可证去工商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
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的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五年以来停止生产的生产范围、... 企业的自查报告。根据换证要求写的内容,谢谢了!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的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换发许可证申请编号格式为:H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F+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表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申请者向市局设在各县(市、区)局(分局)的受理点(以下简称“县级局”)申请换证(同时网上申报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材料(用A4纸,一式二份)。
可以,如果你准备生产一种药品的话:需要到省级药监部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随后才能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手续。后,一个月内,经过GMP(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认证),取得GMP认证后,到国家药监部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批准文号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临床试验才能获得。
可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不是公民,就可以申请并取得。
不管你的企业是外商还是内资,只要是在国内生产并销售,都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是全部是外销的话,就不用办理了,只要有出口备案证明即可。
能在大陆销售需要做LA认证,企业也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贴牌产品要有备案。
在5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 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法律分析: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审批流程中,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部门会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会书面说明理由,并可能在现有许可证件上标注。
4、对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或其他组织资格;医疗机构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可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需由运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6、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